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浦)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刘**为提高贷款额度将自己衡东县农村商业银行卡(6230901804060278308)和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270801221969673)2张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走流水。经核实,2025年6月11日刘**银行共计单向流入27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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