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337号
被处罚人N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居住在郴州市北湖区高壁小区的越南女士NH***(任X如)来到郴州市人境支队办理业务被发现其未成年女儿NHAM TANG HY(任X希)签证到期存在非法居留的行为(超期71天),遂自行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人陈述与辩解、护照等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NH***警告,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