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青)决字[2025]第009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23时许,刘x酒后前往蒋x所经营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打一把后因没钱支付,故蒋x丈夫唐x对其说不要再打了,刘x听后开始对唐x大呼小叫,并用脚踢麻将馆内的麻将机,后还手持椅子砸向麻将机。后蒋x听见麻将馆有人争吵,故前往麻将馆查看,发现刘x吵闹后,对刘x进行劝导,刘x不听劝反而对蒋x进行辱骂,并重新冲进麻将馆将茶盆子、垃圾桶等物品打翻。2025年6月17日0时许,我所侦查人员口头传唤违法行为人刘x至屈原管理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调查。经审查,违法行为人刘x如实陈述了其故意损坏财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与申辩;
2.受害人蒋x的陈述与申辩;
3.证人证言;
4.监控录像;
5.鉴定意见;
6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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