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禁)决字[2025]第071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黄X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交代于2025年5月至今,多次在湘乡市望春门街道等地吸食、贩卖含提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现查明:1.2025年5月底,黄XX在长沙购买吸食含替来他明物质电子烟;2.2025年5月28日晚,黄XX与贺XX在湘乡市火车站安置区13栋2单元302房间一起吸食含替来他明物质电子烟;3.2025年5月29日凌晨,黄XX、刘X向孔XX贩卖两个含替来他明物质电子烟烟弹,约1毫升,出售价格共600元,黄XX从重获利29元,并于当时共同与孔XX、贺XX、刘X、曹XX、王XX等人在湘乡市初见客栈一房间内吸食;4.2025年5月30日左右,黄XX在湘乡市兄弟宾馆向刘XX贩卖两个含替来他明物质电子烟烟弹,约1毫升,出售价格共600元,黄XX从重获利29元;5.2025年5月20日左右,黄XX与贺XX一起在湘乡市联盟安置区廖XX、肖X处购买一个含替来他明物质电子烟烟弹,并在湘乡市火车站安置区13栋2单元302房间一起吸食含替来他明物质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及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警告,并处罚款伍佰肆拾捌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肆拾捌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