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刑)决字[2025]第035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茈湖*******。
现查明:2025年4月18日19时许,江X联系李X就自己欠李X钱一事说明情况,李X表示在电话里面说不清,与江X商量在XX区李X的店里面谈。当天21时左右,江X到了李X的店里面,李X让江X与自己的家人联系出一个还钱的方案,并开车先接上江X的妻子胡X,再载着江X带到其XX区XX镇的江X母亲的家中商量还钱的方案。在接江X妻子胡X的路上,李X在车上询问江X拿了自己的钱的用处,江X默不作声,李X就气不过就让其坐在后排座位的朋友胡XX教训一下江X打了江X一下,由于李X在开车,并没有看到胡XX是否真正打了江X。再接胡X上车到了江X的母亲XX镇的家中之后,李X就与江X在江X的家人面前商量还钱的事宜,江X在这个时后算账后发现不仅不欠李X的钱还还了李X多的钱,李X认为江X的情况不符合事实,是在赖账于是气不过打了江X一巴掌,打到了江X的脸部和颈部附近,无明显外伤痕迹。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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