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68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大水*******,现住湖南省隆回县大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3时许,廖X波独自一人来到怀化市鹤城区东兴街10栋41号门面好运来便利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将该店收银台上放置一台蓝色vivo手机偷走。
以上事实有廖**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提取笔录、勘验笔录、监控视频、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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