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司)决字[2025]第0994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司门*******,现住隆回县司门前镇双*******。
  现查明:阳**因怀疑阳旭娥与自己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5年以来,多次在阳旭娥家门前,对阳旭娥及其丈夫伍玉宗进行辱骂。2025年5月14日、15日阳满花对阳旭娥及其丈夫伍玉宗又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阳**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