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余*******,现住邵阳县九公桥镇余*******。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凌晨0时,违法行为人黄×发途径邵阳市大祥区和兴××明珠小区对面一超市门口时,黄×发发现超市门口摆放了一台打鱼机,该打鱼机下分时可获得礼品盒,玩家可使用礼品盒兑换人民币,后黄×发充值800元在该打鱼机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账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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