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砂)决字[2025]第1402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佘市*******,现住湖南省临澧县佘市*******。
现查明:2025年4月7日,违法行为人赵X在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老街附近将一张实名电信手机卡(手机号码19073171981)出售给上线诈骗分子“AAA王旭”,导致受害人林XX于2025年6月14日被该手机号码联系电信诈骗221910.26元。后违法行为人赵X又根据上线指示,出借个人手机卡(电话号码18707362570)帮助上线拨通受害人电话,再通过“丝瓜”聊天app视频与上线连线,为上线与受害人之间架设隔空联系平台。违法行为人赵X从中共计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赵X的供述;受害人林XX的陈述;获利收款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违法行为人赵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陆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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