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冷)决字[2025]第060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宁远县冷水镇高壁*******。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12时许,李X因为其儿子李X在学校与周X玩耍时脚受伤,周X去李X家中讨要说法,周X与李X、李X因该事发生争吵。李X用双手推了周X一下,李X用右拳朝着周X的头部打了四拳,周X用右拳朝着李X的左颧骨部位打了一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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