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开)决字[2025]第1491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开慧*******。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下午15时许、6月6日上午9时许,违法人林x明以图财为目的,在长沙县开慧镇锡福村xx山组x号前坪盗窃了一个白色空调罩、x件衣服;另查明:2025年5月10日上午11时许,为图财,违法人林x明在星沙东升路首末公交站旁盗窃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林x明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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