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禁)决字[2025]第071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山枣*******,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交代于2025年5月底的样子,在湘乡市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现查明:2025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孔XX在其老公黄XX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两枚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并由孔XX提供房间,在湘乡市初见客栈一房间内共同与孔XX、贺XX、黄XX、曹XX、王XX等人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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