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湖)决字[2025]第081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金开*******,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时40分许,违法人李XX在长沙市芙蓉区湖南XX大学北门XX源超市前雨棚处,将高XX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白色沃雷顿牌红日300型自行车(2024年3月5日以999元价格购买)盗走。2025年6月17日,李XX被湖南XX大学工作人员抓获并报警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李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高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调取的案发时段的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照片;涉案自行车的价格证明;违法行为人李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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