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永)决字[2025]第1013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永济*******,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永济*******。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16时许,违法人员谢X荣,驾驶大货车为驶入右侧沙场,借左准备拐弯道,与正常驾驶车辆的受害人陈某发生拥堵,之后发生口角,两人同时下车,谢X荣次先后多次双手推搡靠近自己的陈某的胸口位置。随后陈某报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谢X荣的询问笔录,受害人陈某的询问笔录,证人钟X生的询问笔录,案发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