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刑)决字[2025]第03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洪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洪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刘X以500元一张电话卡的价格从覃XX手中收取5张电话卡并出售给秦XX用于架设GOIP设备协助境外诈骗分子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另查明,2023年3月7日刘X因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张家界市永定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35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前科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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