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邵阳市邵东市水映*******。
  现查明:2025年5月至6月,违法行为人李×伟、赵×玉多次在邵阳市大祥区火车×站附近超市以打鱼机进行赌博,其中李×伟在打鱼机充值14955元进行赌博,违法行为人赵×玉充值1230元进行赌博;2025年6月10日违法行为人李×在邵阳市大祥区火车×站斜对面一超市门口打鱼机充值20元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账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