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533号

  被处罚人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圳上*******,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圳上*******。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在新化县上渡街道铁牛小学后门附近××超市内游×仁与伍×凡(61周岁)因打牌发生口角后导致肢体冲突,游×仁从屋内冲到屋外将伍×凡推倒在地,伍×凡起身后,双方发生推搡,游×仁又将伍×凡推倒在地。经诊断伍×凡腰背部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及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游**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游**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