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2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西*******,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西*******。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晚23时40分,杨涛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河东商业街苗寨食府旁与钟本雄(音译)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口角后钟本雄(音译)离开现场来到西岩镇快乐大本营准备打台球,与他人聊天过程中将此事告知一旁观看他人打台球的王*,王*得知情况后,认为杨涛态度嚣张,看不惯其行为,遂叫钟本雄(音译)回到西岩镇河东商业街苗寨食府处现场等候,而后赶至现场。王*到场后质问杨涛,杨涛则予以回应,过程中王*多次用手扇杨涛耳光共计七下,造成杨涛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