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477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彭*与罗陈斌、郭亮等人在茶陵县沿江风光带68酒吧外喝酒。罗陈斌前往前台结账时与被害人颜×平发生争执,违法行为人彭*与郭亮发现后不问原因直接殴打颜×平,罗陈斌随即一起对颜×平进行殴打,致使颜×平的耳膜穿孔。造成现场混乱,社会影响恶劣。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员的陈述;3.证人证言;4.指认现场笔录;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监控;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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