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西)决字[2025]第044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桥江镇白田村八组,现住桥江镇白田村八组
  现查明:溆浦县XX中心工作人员经对在溆浦县卢峰镇城XX市场经营户王X欠该中心的电费催收无果后,将王X经营的摊位采取了断电措施,王X对其摊位被断电的行为不满。2025年6月17日6时许,王X就用U型锁将该中心的大门锁住,当日8时30分许,民警接到报案后找到王X并要求其开锁,王X才将锁钥匙交出,该中心大门得以打开。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