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禁)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今,陈**多次伙同谭颖阳在陈**家二楼茶室吸食毒品;2025年5月的一天,陈**多次伙同“飞龙”在陈**家二楼茶室吸食毒品;2025年5月1日至今,陈**多次伙同谭颖阳在谭颖阳客厅吸食毒品;2025年3月至4月,陈**多次伙同“辰辰”在“辰辰”家吸食毒品;经对陈**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尿样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