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禁)决字[2025]第1490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零时、6月14日22时许,违法人林x宇分别两次在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宇泰训犬店门口自己的车内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林x宇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毛发检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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