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087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4月6日上午9时许,在娄星区万宝镇砂罐铺村,熊×明在建设家里的围墙时,因砌围墙的地方与曾×英家存在土地纠纷,熊×明与肖×文发生肢体冲突,熊×明将肖×文压倒在地上进行殴打,肖×文用手进行回击,造成双方都有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等证据证实。
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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