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株洲市石峰区金盆*******,法定代表人:潘***
现查明:2024年4月19日和4月22日株洲市××××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销售了0.5吨硫酸和1吨盐酸给江西××××化工有限公司,超出了株洲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许可范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销售合同、检查记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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