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中)决字[2025]第0437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
  现查明:2023年至2025年1月份,马XX在湘潭县中路铺镇茅塘村上游组家中,通过微信多次在朱XX处(微信昵称:平XXXXXX)购买地下六合彩。其中2025年1月3日晚上21时许,马XX在朱XX处购买地下六合彩金额为500元,最高单注为2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马XX的陈述和申辩、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马**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