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刑)决字[2025]第025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23时许,我市蒸湘区实验中学女学生胡珮琦、陈晨、陈果在微信群内吵架谩骂,胡珮琦的朋友曾思宇、陈果的朋友李恒宇、黄喆也加入其中,在争吵中曾思宇与黄喆约架,定在我市石鼓区西湖公园南门见面。曾思宇要姐夫黄超杰帮忙,黄超杰又通过邓奉阳、刘**纠集了熊中民、李明辰、易明晖、伍家欣等人。黄喆、李恒宇通过胡洪华、范家豪纠集了赵梓康、谢宇轩、周鑫才等人。6月17日凌晨0时10分许,双方陆续来到西湖公园南门。见面后双方经过商谈,约定每方出一人单挑,由曾思宇与谢宇轩进行。期间邓奉阳因为周鑫才的态度嚣张,打了周鑫才一个耳光。约1时许,曾思宇与谢宇轩单独打斗,曾思宇被谢宇轩压倒在地,黄超杰见状踢了谢宇轩头部一脚,又在曾思宇身上踢了一脚声称就此了结。此时周鑫才提出自己先前被打了一耳光怎么办,邓奉阳听到后冲过去用拳头殴打周鑫才,熊中民、李明辰、易明晖跟着上前一起殴打周鑫才,周鑫才逃到西湖公园内才得以脱身。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