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梅)决字[2025]第0438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韶山市永义*******,现住韶山市清溪镇韶南*******。
现查明:龙××因不满彭×及其挂靠的湖南××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湖南××文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部拖欠其工资一事,于2025年6月14日11时许,到××文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工地,通过损坏工地大门挂锁的方式进入施工现场,采取拉闸断电的方式阻止湖南××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经民警劝阻后离开。2025年6月16日9时许,龙××在寻求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及劳动仲裁时,因该公司未到场参与协调仲裁,导致其诉求不能得到解决;13时许其又到该工地采取拉闸断电的方式阻止施工,经民警劝阻后离开。2025年6月17日龙××第三次到该项目工地使用铁锤砸坏项目部配电箱的挂锁,采取拉闸断电的方式阻止施工,民警到达现场后,龙××不听劝阻,拒绝恢复供电,导致项目工地无法正常施工,严重扰乱了该项目工地的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龙××的陈述与申辩,湖南××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化有限公司二期项目经理吴××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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