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城)决字[2025]第0287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2时许,龙XX在其居住的衡山县开云镇XXXX小区居民楼楼下摇晃大门产生噪声扰民,谭XX见状后上前与龙XX理论,龙XX随即辱骂谭XX,在争执过程中,谭XX使用装有少量水的矿泉水瓶朝龙XX头部敲打了两下。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