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034号

  被处罚人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梁X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X房找受害人陈X沟通相关事宜,敲X房的入户门数下后,因无人开门,违法行为人梁X为发泄心中情绪,先踢了大门一脚,后又持一个奶粉罐对着入户门上方猛砸十几下,导致大门油漆损坏,留下多处刮痕。后违法行为人梁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