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米)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严塘*******,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至5月底,违法行为人尹**明知用自己的电话卡帮他人发送诈骗短信是违法的,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其仍在网上帮助他人采取发送诈骗短信等方式帮助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造成董××等人受骗。尹**一共获利4161元。2025年6月17日,违法人员尹**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尹**的陈述;2、受害人董××的陈述;3、主动投案接待笔录;4,尹**非法获利转账信息;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肆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茶陵县信用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肆仟贰佰圆整;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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