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47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与彭乐、郭亮等人在茶陵县沿江风光带68酒吧外喝酒,散场时,违法行为人罗**前往前台位置时,和正在结账的胡×打招呼时,胡×的朋友颜×平看着罗**、罗**看着颜×平,双方因多看了对方几下发生口角,彭乐与郭亮发现罗**和颜×平发生争执后,彭乐和郭亮上前与罗**一起对颜×平进行殴打。致使颜×平的耳膜穿孔。造成现场混乱,社会影响恶劣。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员的陈述;3.证人证言;4.指认现场笔录;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监控;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