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181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4年7月22日,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民警对株洲市×××保燃料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对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销售的硫酸和盐酸,未如实记录交易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台账记录本、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