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南公(九)不决字[2025]第0069号

  违法行为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03月12日16时许,汤某在南县南洲镇×××路××××××店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从××××××店卷帘门内侧盗得电动扳手一把,价值约人民币三百元。破案后,汤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系又聋又哑的人,且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