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不决字[2025]第0161号
违法行为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黄花镇岐山社区圆*******。
现查明2025年06月14日13时许,周某某在长沙县黄花镇××地铁站门××口外人行道处,未经他人允许,骑走一辆绿色的未上锁的自行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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