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012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金南*******,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金南*******。
  现查明:张X于2018年10月份因吸食毒品K粉被耒阳市蔡子池派出所抓获并行政拘留5日,2023年11月份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耒阳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行政拘留12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24年8月份因吸食毒品依托咪酯被衡南县公安局抓获,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并社区戒毒三年(怀孕期)。违法行为人张X最近吸食毒品第一次是2025年5月20日晚上19时左右,因其朋友杨X要张X请其吸食毒品依托咪酯,张X答应后给了杨X500元钱去购买依托咪酯,杨X购买来之后,张X和杨X便在杨X的车上将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吸食了。第二次是2025年6月13日,张X和杨X两人在南正街玩耍后返回杨X车上,杨X提出吸食依托咪酯,张X同意后给了杨晴500元钱,随后杨X从别处购买到两个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其中一个系杨X购买)后返回,张X上杨X的车后,杨X将购买来的烟弹其中一个交给张X并将张*送至位于XX小学对面的家中,张X独自一人在家中将购买来的掺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吸食了。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张X的前科材料,询问笔录,尿检报告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