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浦)决字[2025]第0657号

  被处罚人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王仙*******,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王仙*******。
  现查明:2025年4月至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黎××在醴陵市王仙镇××村××组家中,以0.025元/个的费用受刘×雇佣加工生产成品“小蜜蜂”小型烟花,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场查获成品、半成品“小蜜蜂”小型烟花共计9866个。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