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胡×、王×、王×在株洲市天元区××××××××××便利店二楼包间内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赌博,单注30元—50元, 单场输赢额达到2840元。现场查获刘××赌资820元, 胡×赌资180元,王×赌资850元,王×1210元和从赌博中抽水所得的360元,以上赌资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指认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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