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建)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刘×窜至株洲市芦淞区××大楼二楼××柜台前休息区,趁受害人起身往长椅旁柜台接水之际,将受害人放在长椅上的一台浅蓝色渐变的华为Nova 5i手机盗走。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陈述了其违法事实。另查明:违法行为人刘×分别于2024年10月、2024年12月两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2025年5月因盗窃被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陈述;3.监控视频;4.対案笔录;5.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