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707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在长沙市天心区××酒吧宿舍内,违法行为人段××以前一个微信昵称叫“那片海”的朋友(未到案)找到其,对方以朋友帮忙为借口,请其帮忙借用电话卡打电话的名义,并承诺支付其500元酬金。在明知对方有可能使用自己的电话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段××为了获取报酬,抱着侥幸的心理,将自己的中国电信的电话卡(号码:19174892586)出借给“那片海”使用。经查证,段××出借的中国电信的电话卡(号码:19174892586)于2025年5月27日与重庆市永川区“徐××被诈骗案”中被害人徐××的电话13452339935有通话记录,系涉诈的电话号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段××的陈述;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通话记录明细;5.被害人徐××报案材料;6.电话查询记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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