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江)决字[2025]第013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5月20日、5月22日,违法行为人周XX因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多次到麻阳苗族自治县XXX人民政府一楼办公室椅子上以长时间睡觉的方式纠缠,期间经政府工作人员劝阻拒不离开,致使麻阳苗族自治县XXX镇人民政府不能按照正常计划和工作制度进行工作。2025年6月12日10时许,周XX要求XXX政府工作人员给其购买衣服,无理诉求未得到满足后在政府大声辱骂哄闹。另查明:2020年11月24日,周XX因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被麻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4年10月30日,周XX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麻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信访述求书面处理意见答复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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