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公(泸)决字[2025]第010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铜湾*******,现住湖南省中方县铜湾*******。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20时许,杨**伙同杨礼荣在中方县新建镇四卧龙村杨礼荣家中卧室内以打板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一次。2025年6月17日,民警依法将杨**抓获,经尿检,杨**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中方县公安局对其认定吸毒成瘾。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杨**因吸食毒品被怀化市鹤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
以上事实有杨某某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书、杨**吸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中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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