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治)决字[2025]第028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江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江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2时许,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民警李XX、辅警符X、赵XX、曾XX等人在衡山县江东乡白龙社区出警过程中强制传唤违法行为人张XX,张XX拒不配合,用手抓伤民警李XX、用脚踢伤辅警符X、赵XX。经医院诊断:李XX右腕部软组织挫伤,双下肢软组织挫伤;符X、赵XX双下肢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诊断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