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10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红卫*******,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红卫*******。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吴×独自窜至耒阳市侨×场馆附近,看见受害人伍×停放在人行道上一辆未熄火的紫色台铃牌电动车,该电动车系受害人伍×于2024年10月份以3600元的价格购入(具体价值待鉴定)
以上事实有伍×、吴×的询问笔录、指认监控照片、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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