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雨)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下午18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伙同刘××、唐×三人到××街道××社区雨溪门窗业门面内,以他人充值上分不够数的理由强行从店内拖走一台打烟机,在公安机关在现场两次处警的情况下拒不退还,当着公安机关的面扬言要将××街道所有的打烟机砸掉,且以处理打烟机上分不够这件事为由向打烟机老板王×索要3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他摆机子但未果,知道6月13日唐×才托人将机子还回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