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东)决字[2025]第068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新建*******,现住鹤城区河西德天广*******。
现查明:2025年5月12日20时40分许,在怀化学院西区对面桐形市场附近,违法行为人杨X山等人骑行2辆电动车路过向某儿时,杨X山其中一朋友突然大声呐喊,向某儿受到惊吓后与杨X山等人发生口角纠纷,过程中杨X山用手打了向某儿右脸一巴掌,导致向某儿脸部有轻微红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及申辩、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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