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霞流*******,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
  现查明:2024年12月21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周*无证驾驶逾期未年检的湘AXXXXX小型普通客车自衡东县XX镇XX村往衡东县XX镇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衡东县XX镇XX村XX驾校地段时与陈XX驾驶无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周*叫来其朋友陈绪伟,向民警谎称系陈绪伟驾驶的车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的陈述与申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及证人证言、相关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