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万)决字[2025]第0741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上关街*******,现住湖南省道县上关乡*******。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9时许,在道县XXX小区二期与一期地下停车场入口附近的马路上,因小车过路的事情,彭X华与邓X记发生口角,当事人双方用道县话相互辱骂对方,期间彭X华用右手打了邓X记的左边额头一拳头。
  以上事实有受害者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分析报告、人身检查笔录、医院检查报告、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