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下午17时许,违法行为人蔡XX与丁XX在XX区XX桥下因象棋走步问题发生口角后,蔡XX健步朝丁XX走去并用右手拿手机朝丁XX面部砸去(5月23日17:28:06秒),造成丁XX右边眼眶下部红肿,经鉴定,丁光淸轻微伤。违法行为人蔡**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监控视频,报案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