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丹)决字[2025]第058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下午4时许违法嫌疑人肖某回家途中路过XXX的时候,看见一辆蓝色未上锁的电动车停在XXX前面,随即将这辆电动车推走至丹阳街道XX街一个修电动车的门面,以35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掉,当天晚上19时许,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在XX路刚过XX阁的马路边看到一辆未上锁的粉色的电动车,随即将这辆粉色的电动车推走XX路XX电动车门面,以600元的价格卖掉。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监控,交易流水截图,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