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迎)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汪家圩乡团山村汪*******,现住汪家圩乡团山村汪*******。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上午10时许,汪XX与马XX在溆浦县县XX镇XX村马XX经营的XXXX批发城店面因为运费账目问题发生纠纷。汪XX到该店内将门关闭,要求马XX将账目核对清楚,堵着店门不让马XX出去,而马XX称有事需离开,双方发生争吵,继而两人相互推搡、扭打,导致马XX左眼外伤、球结膜出血、颈部软组织挫伤、右手食指挫裂伤;汪XX头部左侧轻微肿胀,右手指关节处有破皮。
以上事实有汪XX的陈述与申辩、马X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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